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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12-2020 年)的通知》(国发〔 2012 〕 22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 2014 〕 50 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加速推进节能减排和 两型 社会建设,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以株洲市城区为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重点在公交车、公用车、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在推广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1 .突出重点地区。以天元区、芦淞区、石峰区、荷塘区、云龙示范区为重点推广地区,鼓励各县市推广。

2 .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在公交车、公用车(出租车、环卫车、邮政车、物流配送车等)、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并积极引导社会车辆的推广应用。

3 .鼓励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在充电网络建设、出租车运营、公务车租赁等方面采取市场化运作。

二、全面完成推广应用目标和任务

4 .总的目标任务。 2013-2015 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为 1035 辆,其中公交车不少于 300 辆、出租车 200 辆、其他(公务车、公用车、私人购车等) 535 辆。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 30% ,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公用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 30% 。

5 . 2014 年和 2015 年目标任务。 2014 年推广任务为 255 辆, 2015 年推广任务为 780 辆(附件 3 )。

三、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6 .明确补贴范围。对全市范围内购买符合国家补贴条件和国家政策确定的车型,给予相应财政补贴。

7 .明确补贴标准。按照“省市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市级负担补贴金额的 70% ,省级负担 30% ,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 1 : 1 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市本级公务车补贴标准为按照国家标准由市本级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 60% 。五县市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公交大巴,可参照省补贴政策由各县市进行补贴。

8 .明确补贴期限。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现行补贴政策明确执行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制定新的补贴政策。

四、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9 .加强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加快制定出台《株洲市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同时,各县市要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所需的加油(气)站点、充换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中,统一布局,预留空间;城区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在现有株洲市公交线路规划的基础上,考虑在首末站场组织改造建设充电设施,新开通线路考虑按新征土地新建充电站;为满足不同阶段电动出租车的充电需求,在城区选址新建箱式充电系统;政府办公场所的停车场统一规划一定比例的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带头引领示范;既有办公楼、商场、酒店、住宅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道路及园区由建设运营单位与业主协商充电设施建设方式;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住宅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道路及园区,按照总规划停车位 15% 的比例预留交流充电桩的安装位置和容量;城区公共停车位按交流充电桩总数 10% 的比例,建设直流一体充电机,用于私家车、出租车、公务车的快速补电。

10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新建、在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满足推广应用各车型产品的充电要求。现有的基础设施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不符的, 2014 年底前必须改造到位。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充分发挥国家电网公司的优势,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启动湘江风光带和神农大道充电网络示范工程建设。

11 .加强相关要素保障。各级各部门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要结合自身职能,在用地、用电、保险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加强服务,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要素予以保障,努力营造良好的推广应用环境。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培育推广初期,市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运营商以及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商出台政策扶持,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补贴,确保示范运营所需的充电设施建设到位。市、县两级政府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所需土地的保障,并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原则;所需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工业用地的形式予以解决,报批采用简化程序,适用“绿色通道”。可以通过建设充电综合服务站、在线充电、立体充电站等形式,缓解充电设施用地需求大、建设进度慢、财政支出大、新能源公交车应用效率低等瓶颈问题。切实落实国家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的有关价格政策,电网经营企业对经营性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的销售电价按大工业用电价格的电价标准执行,免收基本电费,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按所在场所现行分类电价执行,其中居民小区和个人车库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用电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由市物价局按照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较燃油、燃气车有明显经济优势的原则核定。市场培育初期,鼓励电动汽车享受燃油燃气车辆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对充电服务费进行减免。

五、创新推广应用模式

12 .创新运营商业模式。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支持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采取合同能源管理( EPC )、公私合营( PPP )、融资租赁、分时租赁、换电模式、经营性租赁、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出租车、公交公司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六、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3 .大力扶持整车龙头企业。加大对南车时代电动、北汽株洲分公司、南车株机、南方宇航电动汽车等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产品质量提高,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重点支持南车时代电动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支持北汽株洲分公司电动乘用车产品规模化生产;支持南车株机超级电容无轨电车在株洲建设规模化生产基地。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申报新能源产品目录,争取上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南方宇航邮政、巡逻、物流、环卫等新能源特种车辆在县市区推广。

14 .引导中低速电动汽车规范发展。鼓励南方宇航等企业加大工艺装备投资,实现中低速电动乘用车产品规模化生产,积极申报工信部目录。加快制订中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在五县市示范推广。

15 .大力扶持本地充电网络设备龙头企业。加大对充电网络设备研发、生产企业扶持力度,打造湖南省充电网络研发中心和充电设备生产配套基地。

16 .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快引进相关配套企业,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动力电池企业,鼓励和支持提高市产配套率;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满足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市内生产的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总成部件产品,完善生产环节的产业链条。鼓励支持发展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应用的各类服务行业,加快培育相关工业设计、金融债券、合同能源管理、租赁服务、售后服务、专业检测和维修等专业机构,全方位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持

17 .加大技术研发支持力度。完善现有技术创新支持办法,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支持力度,现有创新类资金向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倾斜,对相关企业申请的国家项目,按要求优先安排地方配套。

18 .推进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建设。建设一批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产业化,建设好北汽株洲分公司、南车电动、南车株机、南方宇航等电动汽车项目。支持我市汽车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化,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包括整车、关键零配件)落户我市。

八、积极宣传倡导绿色出行

19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宣传力度,设置新能源汽车推广专项资金;建立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让市民通过试乘试驾体验新能源汽车;举办新能源汽车展,组织财政、国税、地税、车管、保险等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株洲日报、株洲晚报设置专栏,每周一期宣传新能源汽车;通过媒体、户外广告、学校教育、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打造绿色交通决心,切实强化市民绿色出行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 1 ),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 两型 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国网株洲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汽车产业办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1 .明确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附件 2 ),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口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22 .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督查计划,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度、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及制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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